環境影響重點崗位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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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學危險品庫倉管員培訓內容1、 程序文件《化學危險品管理程序》2、 作業指導書《化學危險品使用管理程序》3、 環保法律、法規A.《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第三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 第二十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第二十四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辣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四)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同一儲存室內存放。第二十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第二十六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七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第三十三條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二)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或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關于加強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的通知》10.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中一旦發生事故,引發事故的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人員,并報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環保、經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11.廢棄、過期的化學危險物品及使用過的化學危險物品包裝容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拋棄,依照危險廢物的處置標準進行處置。 C.《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全部內容D.《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的通知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