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和測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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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律及其他要求事項滿足狀況的監測
4.2.1 對污染物的監測
1) 公司污染物監測主要是對:水(廢水)、氣(廢氣)、聲(噪聲)、渣(固體廢物)
2) 總務部每年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二季度聯系有法律效力的監測機構進行一次廢水、廢氣、噪聲的檢測。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作額外檢測。
① 廢水監測項目為:BOD5、CODcr、SS、PH
② 廢氣監測項目為:
a、焊錫過程產生的廢氣,監測項目為鉛、錫;
b、汽車尾氣中的CO、碳輕化合物、煙度。
3) 總務部根據《廢棄物處理程序》統計工公司各類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和處理情況。
4.2.2 資源能源的使用監測(包括數據的收集與分析)
總務部根據《節能管理程序》對全公司水、電等能源的耗用量進行統計并分析評估。
4.2.3 其他法律及其他要求事項遵守狀況的評價
責任部門將自部門應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事項記入《法律和其他要求遵守狀況評價表》(ES-451-01A),根據監測和測量結果對所有項目的遵守狀況實施定期評價。
實施部門于每季度(1、4、7、10月的7日前)將自部門遵守狀況的評價結果報告給總務部
4.2.4 不符合處置
對未達到要求的項目,責任部門經理要迅速按照《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處置程序》提出糾正和預防處置方案、記入《不符合信息糾正・預防處置單》、報告環境管理者代表、總務部和相關部門。
4.2.5 監測儀器和應急設備的檢測
1) 運行使用中的水表、電表、磅秤、數字溫度計等測量儀器,由總務部定期維護和維修、檢測;品證部每年一次對磅秤和數字溫度計進行定期校正。
2) 消防器材由總務部根據《環境巡回檢查實施要領》進行日常運用狀況的檢測并每年一次驗證其有效性。
4.3 關鍵崗位運作狀況的監測和測量
4.3.1 日常監測和測量
登錄于《重要環境因素及控制措施一覽表》的各責任部門、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崗位的有關運作是否按照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進行日常監測和測量并記錄其結果。
4.3.2 定期監測和測量
總務部經理根據《環境巡回檢查實施要領》組織環境小組每月1次對全公司各部門的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崗位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的監測和測量,其結果記入《環境小組巡回檢查記錄表》(ES-451-02A0)。
4.3.3 不符合處置
監測和測量中發現的不會使重要環境因素偏離管制目標的偶爾且輕微的不符合,由總務部經理指示責任部門即時糾正并確認糾正結果。
其他不符合事項,責任部門按《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處置程序》提出糾正和預防處置方案并予以實施、總務部跟蹤確認實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