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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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健性生產設備,必須由待有專業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設計、制造和檢驗。 5.6.2使用的各種設備,均應符合 GB1.8中第3.5.3條、GB5083和GB4064的規定。 5.6.3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和檢驗,必須按國家現行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進行,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6.4選用的起重運輸機械,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5.6.5用于有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根據場所的危險等級和使用條件,按有關規定選型。 5.6.6設備本身應具備必要的防護、凈化、減振、消音、保險、聯鎖、信號、監測等可靠的安全、衛生裝置。對有突然超壓或瞬間爆炸危險的設備,還必須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泄壓、防爆等安全裝置。 5.7設備、設施、管線、電纜配置和作業區的組織 5.7.1配置設備、設施、管線、電纜和組織作業區的基本要求 a.在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配置的生產設備、設施、管線、電纜以及堆放的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不應對人員、生產和運輸造成危險和有害影響; b.各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設備、管線與廠房、建(構)筑物的墻壁之向的距離,都應符合有關設計和建筑規范要求; c.在設備、設施、管線上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