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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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審核觀察
CNASC對獲得臨時認可資格的申請者在認可證書1年有效期內實施的審核活動進行的現場見證,以確認其是否持續具備從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能力并為認可資格的批準提供支持信息。
3.8 監督評審
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對認證機構是否持續滿足認可要求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3.9 復評
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根據認可要求對提出延續認可資格要求的認證機構進行的全面評審活動。
4 認可申請
4.1 認可文件
CNASC將向申請認可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提供有關認可要求、認可規則和認可程序等方面的規范文件。
4.2 申請
申請者應填寫認可申請書并向CNASC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及其證明材料,如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員、技術資源、辦公條件和必要的設備等;
b) 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
c) 申請者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情況說明及所遵循的適用標準和公開文件;
d) 申請者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關文件。
4.3 受理
CNASC收到申請者的認可申請后,應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CNASC決定受理認可申請后,應與申請者簽訂認可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評審范圍、評審工作量等相關事項。
5 認可評審程序
5.1 評審準備
5.1.1 組建評審組
CNASC在受理認可申請后,將組建評審組并指定一名評審組長。評審組成員應:
a) 具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注冊委員會注冊審核員資格;
b) 熟悉認可要求和相關的認可程序;
c) 全面掌握有關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文件;
d) 具備認可評審活動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可配備技術專家作為評審組的技術顧問);
e) 具備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交談能力、分析和判斷問題的能力;
f) 避免可能導致評審組及其成員不能公正、保密、無歧視地對申請者實施認可評審的情況,包括:
1) 評審組成員不得向申請者提供有關咨詢;
2) 評審組成員不應是申請者的審核員/技術專家,也不應是參與認可決定的人員;
3) 評審組成員不應是申請者的受益者;
4) 評審組成員應避免受到任何可能對認可結果造成影響的商業、財務和其它方面的壓力。
5.1.2 評審計劃
評審組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材料及具體情況制定評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