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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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危險辯識、評價方法有:(1)安全檢查表;(2)預先危險分析(PHA);(3)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FMEA);(4)危險可操作性研究(Hazop);(5)事件樹分析(ETA);(6)故障樹分析(FTA);(7)危險指數方法;(8)風險概率評價法(PRA)等。
2.審核要點
1)組織的活動中主要的危險因素是什么,是否已列出重大危險清單。
2)組織識別危險因素的程序是否正確,能否滿足和適應現場的生產需要。
3)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是否產生某些重大風險,有無進行風險分級。
4)組織是否具備新項目OHS預評價的程序。
5)組織的現場是否有特殊的OHS要求。
6)組織危險因素識別程序是否考慮了供應商和合同方的影響。
7)對活動、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可能的更改或補充,將如何改變危險因素和與之相關的影響。
8)是否根據危險評價結果,制訂了具體的危險控制措施計劃。
9)如何考慮其影響、可能性、嚴重程度和頻次的情況來評價什么是重大事故因素。
10)如何監測危險辯識、評價、控制,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實施程序,實施程序應包括: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作業場所內的設施,無論是由組織還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設施。
組織應確保在確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對這些危險評價的結果及控制的效果進行考慮,并將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組織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危險評價的方法應該:
——依據其范圍、性質和時間安排進行確定,以保證其方法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確定危險級別;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的危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開展運行控制,提供適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監測活動,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1.理解要點
標準要求組織有一個或多個程序,程序的作用是便于辯識(確定)、評價危險因素,實施控制措施,特別是對重大危險因素。這一條強調的是對程序要求,不是對危險因素本身的要求。程序應能夠滿足確定危險因素及判斷其重要程度,并在出現新問題時及時更新,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