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板廠危險辨識、風險評價及重大風險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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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C—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 D﹦L•E•C
4.4.3 危險源的分級
根據危險因素誘發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公司將危險源劃分為四級進行管理。采用LEC法評價危險因素時,對于五、四、三、二、一級危險源,對應危險性的分值(D)分別為≥320;160~320;70~160;20~70;20以下。
4.5 確定重大風險或不可接受風險
4.5.1 依據評價的結果,危險源級別在三級以上為不可承受風險;風險級別為四級以上的屬于極其危險和高度危險的,即重大風險。
4.5.2 各單位、部門進行危害辨識時,負責填寫以下表格:
a、《危險辨識與風險評價基礎調查表》(表一);
b、《危險源辨識與風險結果匯總表》(表二);
c、各單位、部門將表二報生產安保科。生產安保科負責匯總完成銅板帶廠的辯識結果,并填寫《不可容許風險及其控制計劃清單》,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4.6 風險控制策劃
4.6.1 對于評價出的非重大風險,各車間、科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降低其風險等級,使其最終變成可接受風險。
4.6.2 對于重大風險,生產安保科填寫《重大風險及其控制計劃清單》,報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發到各車間、科室,各車間、科室負責對本單位重大風險進行有效控制。重大風險要制定并實施運行控制程序和編制應事故急救與救援預案,經生產安保科審核后,由本單位最高管理者批準后組織實施。
4.6.3生產安保科對各單位辨識的重大風險進行監督
4.6.4 銅板帶廠應按照上述程序,依據當時的內、外部條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危險辯識、評價工作,以指導風險的有效控制。
4.6.5 風險控制計劃
對風險控制主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的組合。
a、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b、制定完善的運行控制和操作規程;
c、加強培訓與教育;
d、制定、完善應急預案與響應程序;
e、加強現場安全檢查;
4.7 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工作的更新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銅板帶廠應重新進行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工作;
4.7.1 當法律、法規更新時;
4.7.2 當銅板帶廠生產活動內容或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4.7.3 當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知識或方法有所進步認為必要時;
4.7.4 當安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
4.7.5 當有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時。
5. 相關文件
5.1《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6. 記錄
6.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