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工設備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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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上述工作人員除遵守本規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易燃溶劑(液)貯、運、使用技術安全操作規程通則
1、 易燃溶液系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節油、油漆、甲苯、二甲苯和其它各種低溶點的溶液。
2、 運輸、貯存(指車間貯存庫),使用易燃溶液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程:
(1) 易燃溶液裝車應平穩或拿穩,防止撞碰,跌落、傾倒、運輸時,必須將桶蓋蓋好。
(2) 禁止易燃溶液與酸類物品同車裝運。
(3) 裝運時嚴禁吸煙,嚴禁通過靠近火源的地方。
使用要求:
(1)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生火和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手續,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應將易燃溶液送往指定的儲存地點。
(2) 領用易燃溶液不得超過本班需用量,下班后必須將剩余溶液送到庫房,不許存留在工房過夜。
(3) 盛裝易燃溶液的桶槽必須是有色金屬制成。必須嚴密不漏。
(4) 室內電缺設備必須是防爆式的,禁止拉臨時線。
(5) 廢棄溶液和有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送到指定地點的箱桶內,回收再生,不得隨便拋灑和倒入地溝。
(6) 通風機管道的溶渣要經常清除。并送到指定地點燒段。
(7) 經過易燃溶液清洗后的工件,必須涼干后,才允許送到下道工序烘干。
(8) 易燃溶液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便挪用。
下班時應進行防火檢查關好門窗,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劇毒物品安全使用規程通則
1、 本規程所稱劇毒物品,系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黃(白)磷、生物三(土的字)、有機磷農藥(1605、1059)等劇毒物品。
2、 使用劇毒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訓練,懂處其毒害性質與預防措施,未經訓練,不得讓其獨立工作。
3、 安全注意事項:
(1) 凡操作、使用、發放劇毒物品時,亦穿戴好工作服,防毒口罩和橡皮手套。
(2) 凡患有皮膚病或外傷患者,不得接觸劇毒品。
(3) 劇毒物品庫房和工作地點,嚴禁存放食品和其他物,亦不允許在該類地點抽煙和食生活物品。
4、 運輸安全要求:
(1) 運輸劇毒物品必須有專人運送,不許劇毒物品和其他任何物品同車運載。
(2) 搬運劇毒物品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有互相撞擊,損壞包裝和容器。
(3) 車輛卸完毒物后,必須用水沖洗干凈,如有毒物泄漏,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5、 發放、使用操作要求:
(1) 劇毒物品倉庫及貯柜,實行雙人雙鎖,其鎖匙不得借他人代開,離開庫房必須關好門窗并予以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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