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報告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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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快地開始做好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事故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3.權責
3.1后勤部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確保該程序的有效運行。
3.2事故部門對已經和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程序要求盡可能快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并確保工作有效。
4.定義(無)
5.作業內容
5.1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補救措施等。
5.1.1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
5.1.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班組長、主任、經理、后勤部,發生重傷事故除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外, OHSAS推行委員會,并在24小時內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發生傷亡事故,處按上述要求進行報告外,應在48小時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報告的同時,應按應急與響應管理程序要求,開展求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5.1.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義務消防隊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等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辦公室和其他相關部門。
5.1.5當公司員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后勤部應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司總經理。
5.2事故調查
5.2.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后勤部負責調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并于三日內將調查報告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
5.2.2重傷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OHSAS推行委員會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5.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公安部、監察部門、工會組織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十五條發布,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
5.2.4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生產、安全、設備、技術、OHSAS推行委員會、保衛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10天內寫出“事故報告書”
5.2..5后勤部負責職業病原因的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原因、病情、防范或應急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報管理者代表、總經理或上級主管部門。
5.2.6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