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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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緊急停爐:停止給煤,停止送風,減弱引風,扒出爐膛內的燃煤,使火熄滅,但不得往爐膛內澆水,迅速排放蒸氣、降低壓力,遇嚴重缺水事故時,不得進水。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l 水位降到極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動給水;
l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繼續下降;
l 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l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l 水位表,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全部失效;
l 放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l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l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l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4.3保養與維護
4.3.1運行2000小時后,檢查燃燒設備、渫漏部位是否堵塞;
4.3.2運行8-10天后,檢查局部腐蝕、蒸氣受壓、安全閥、儀表、儀器、水泵是否正常;
4.3.3運行15-20天后,檢看鍋筒輻射熱和焊接部位,空氣預熱器,
風機與風煙系統,化學監督裝置,電器與儀表有無異常;
4.3.4詳細保養項目與周期見附表。
1.目的:
為提高和保證鍋爐的安全操作及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經濟運行。根據國家《蒸汽安全技術監察規定》及《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和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2.范圍:
公司蒸汽鍋爐及蒸汽管道
3.權責:
后勤部:負責鍋爐房日常的運作及維修保養
4.作業內容
4.1司爐人員資格
4.1.1司爐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簽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合格證和《司爐操作證》
4.1.2獨立操作人員的須持有《司爐操作證》且符合操作爐型和類別要求。
4.2鍋爐運行
4.2.1準備:向鍋爐進水的水質必須符合標準要求,進水前應先開啟排空閥,使之排出鍋內空氣,嚴禁邊生火邊進水,給水上升到最低水位時,暫停給水,觀察水位有無變化,無異常可繼續給水到正常水位,投入燃料準備點火;
4.2.2生火:生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別是水容量大的鍋爐,爐溫更應緩慢上升,生火至起壓時間:水管鍋爐應掌握3-4小時;快裝鍋爐應掌握在2小時左右,冬季應適當延長,有省煤器的鍋爐應注意冷卻省煤器,當大量冒出蒸氣時,可將排空閥關閉,開始升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