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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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升壓:當壓力上升到0.05-0.1MPa時,應沖洗水位計,當氣壓上升到0.1-0.5Mpa時,應沖洗壓力表,當氣壓上升到0.2-0.3Mpa時,應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滲漏,對有松動的人孔、手孔和法蘭連接螺絲再擰緊一次,當汽壓上升到工作壓力后,再沖洗一次水位表,校對安全閥是否在定壓范圍內開啟排汽和復原。
4.2.4供汽、暖管:壓力升到工作壓力的2/3時進行:在暖管中首先將分汽缸蔬水閥開啟,并開啟汽缸排出干燥蒸汽時,開閉蔬水閥,緩慢地開大主汽閥,使分汽缸與鍋爐的汽壓相等。
4.2.5運行:使鍋爐水位保持正常,汽壓保持平穩,保持良好的燃燒工況,不燒正壓,每班沖洗水信計至少二次(一次在交接班進行),運行中盡可能均衡地給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線附近,各處壓力表應有鉛對并經常核對壓力指示是否正確,有異常變化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安全閥應校定后鉛對并定期做手動或自動排汽試驗,定期排污應在低負荷時進行,每班至少二次(一次在交接班進行),并按爐水品質情況增加排污次數,如實填寫記錄簽名后認可。
4.2.6停爐:
4.2.6.1壓火停爐,停止進用和引風,關閉主汽閥,進水到高于正常水位線,壓火期間司爐一件不得離開鍋爐,經常檢查鍋爐內汽壓、水位的變化情況。
4.2.6.2正常停爐:將停爐時間通知各用氣部門,并全面檢查鍋爐設備,將檢查情況記入記錄表內。操作程序:停止給煤,減少送引風量,使爐火漸漸息滅。停止鍋爐供汽后向鍋爐進水。使水位保持正常水位稍高位置,關閉主氣閥,開啟空氣閥,待鍋內無壓后方可下崗。
4.2.6.3緊急停爐:停止給煤,停止送風,減弱引風,扒出爐膛內的燃煤,使火熄滅,但不得往爐膛內澆水,迅速排放蒸氣、降低壓力,遇嚴重缺水事故時,不得進水。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l 水位降到極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動給水;
l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繼續下降;
l 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l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l 水位表,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全部失效;
l 放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l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l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l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4.3保養與維護
4.3.1運行2000小時后,檢查燃燒設備、渫漏部位是否堵塞;
4.3.2運行8-10天后,檢查局部腐蝕、蒸氣受壓、安全閥、儀表、儀器、水泵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