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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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標志。第六條 國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
第二章 機構管理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第九條 從事與有機產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取得實驗室認可。第十條 國家認監委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準。國家認監委定期公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的名錄。不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和相關檢測活動。
第三章 認證實施第十一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認證基本規范、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第十三條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范圍,生產、加工規模;(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八)其他材料。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