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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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工食品
11.1 原則 鼓勵所有與食品加工有關的申請人根據“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的原則,執行食品安全操作規程。推薦其運作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要符合ISO9001和SQF2000的要求。 11.1.1 有機加工食品應保持其配料的原有質量,盡量不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11.1.2 有機加工食品的配料中(不包括水和鹽)應有不低于95%的有機農產品。對液態有機加工食品,由有機配料體積除以總配料(不包括水和鹽)體積計算;對固態或固液態有機加工食品,由有機配料質量除以總配料(不包括水和鹽)質量計算。 11.2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11.2.1 加工所用的原料是認證機構或其授權組織認證的有機原料。 11.2.2 在無法獲得有機配料時,允許使用常規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總量不得超過5%。一旦有條件獲得認證機構或其授權組織認證的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非有機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單位都必須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11.2.3 有機加工食品中的同一種配料不允許既有有機來源的又有非有機來源。 11.2.4 作為配料的水、食用鹽和食用酒精,只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可免于認證,但不計入11.2.1所要求的有機源原料中;以酒精為主要成分的產品必須使用獲得有機認證的酒精。 11.2.5 允許使用GB2760中指定的天然添加劑;若使用人工合成添加劑和加工助劑,應根據本準則附錄C和附錄D的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該添加劑不能由天然原料生產,也不能由天然物質代替; 2) 沒有它就無法生產該類有機加工食品; 3) 使用它對環境沒有污染,使用方式符合有機加工要求; 4) 使用它能維持有機加工食品營養品質,它本身及其分解產物對人體無害; 5) 不含有超過相應國家標準規定的重金屬和其它污染物質。 11.2.6 在證明食物中營養成分嚴重缺乏時,配料中允許限量添加一些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其它營養物質。 11.2.7 食品添加劑中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改善防腐、色素、風味、物理性狀(包括增稠、疏松等)的食品添加劑。 11.3 加工 11.3.1 加工場所地面及墻體光滑、潔凈,定期清洗、殺菌和消毒,不留積水。允許使用雙氧水、二氧化氯、過氧乙酸、次氯酸鈉、次氯酸鈣、臭氧等作為清洗、殺菌、消毒劑,使用后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清洗過的表面無殘留物。 11.3.2 加工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憑體檢合格證及其它專業技術考核證上崗,工作人員進入加工場所應穿戴工作服裝,并經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