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標準(管理體系)
最近更新: | 人氣: 14276
4.2.2 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應及時更新圖件,以反映單位的變化情況。圖件中應相應標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內容:
a) 種植區域的地塊分布,野生采集/水產捕撈區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經營區的分布,水產養殖場、蜂場分布,畜禽養殖場及其牧草場、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的分布;
b) 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 相鄰土地及邊界土地的利用情況;
d) 畜禽檢疫隔離區域;
e) 加工、包裝車間;原料、成品倉庫及相關設備的分布;
f) 生產基地內能夠表明該基地特征的主要標示物。
4.2.3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
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該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簡介;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c)管理組織機構圖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實施計劃;
e)內部檢查;
f)跟蹤審查;
g)記錄管理;
h)客戶申、投訴的處理。
4.2.4 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
應制定并實施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至少應包括:
a) 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b) 禁止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
c) 作物收獲規程及收獲后運輸、加工、儲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規程;
d) 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屠宰、捕撈、加工、運輸及儲藏等管理規程;
e) 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
f) 員工福利和勞動保護規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是最新有效的,應確保在使用時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記錄的控制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建立并保存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并為有機生產、加工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至少保存5年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土地、作物種植和畜禽、蜜蜂、水產養殖歷史記錄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時間及使用量;
b)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來源、比例、類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蟲、草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成分、來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對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存欄登記表。其中包括所有進入該單元動物的詳細信息(品種、產地、數量、進入日期等),還應提供所有的出欄畜禽的詳細資料,年齡、屠宰時的質量、標識及目的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