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 第2部分: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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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食品添加劑 food additives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形、營養價值,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3.3
加工助劑 food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 僅在加工、配制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3.4
離子輻照 ionizing irradiation
指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輻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芽或成熟等生理過程的目的。
4 要求
4.1 總則
4.1.1 應當對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機加工及其后續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機完整性。
4.1.2 有機食品加工的工廠應符合GB 14881-1994的要求,其它加工廠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部門有關規定。
4.2 加工廠環境
4.2.1 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糞場、露天廁所和傳染病醫院;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4.2.2 生產區建筑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有防護地帶。
4.2.3 應制定文件化的衛生管理計劃,并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
a)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b)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
c)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
d)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4.3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3.1 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經過認證的有機原料、天然的或認證機構許可使用的。這些有機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質量或體積不得少于配料總量的95%。
4.3.2 當有機配料無法滿足需求時,允許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規配料,但不得超過所有配料總量的5%。一旦有條件獲得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加工廠都應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4.3.3 同一種配料禁止同時含有有機、常規或轉換成分。
4.3.4 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并且不計入4.3.1所要求的有機配料中。
4.3.5 允許使用附錄A中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條件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GB 2760中的天然添加劑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質時,應事先按照附錄B中的程序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4.3.6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其他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定應使用或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