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豬肉生產質量控制技術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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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疫檢驗。屠宰加工廠應設有專門的肉品質量檢驗室,進行微生物指標、理化指標和藥物殘留的快速檢驗;屠宰車間內設有規范的檢疫室,法定資質人員按國家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對每頭生豬進行豬囊蟲、旋毛蟲等項目的檢疫檢驗;建立詳細的檢疫檢驗記錄。
貯存運輸。冷卻胴體應吊掛在相對濕度75%-84%、溫度為0-1℃的冷卻間,肉體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預冷后的胴體豬肉用吊掛式專用冷藏車輛, 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銷售點。運輸過程中要杜絕平放擠壓及與其他產品混雜運輸的現象,不與外界物體接觸。
銷售 無公害豬肉專賣店或超市應持屠宰加工流轉卡和檢疫證明銷售;具有一定面積的獨立操作間,操作環境及加工用具符合衛生要求,并配備電子滅蠅器;具有冷藏條件。
1、環境。豬場選建在地勢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組織防疫的地方,豬場周圍3公里內無大型化工、石礦、屠宰場或其他畜牧場污染源,距離交通干線、城鎮、居民區1公里以上,周圍有圍墻和防疫溝,并建有綠化隔離帶;飼養區不得飼養其他動物,實施"全進全出"飼養模式,嚴格執行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相隔離的原則。
2、引種。不得從疫區引進種豬及苗豬;需要引進種豬時應從有種豬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引進,并按GB16567規定進行檢疫,引進的種豬隔離觀察15-30天,經獸醫檢查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只進行育肥的生產場,引進仔豬時,應首先從達到無公害標準的豬場引進。
3、防疫。制訂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免疫程序及免疫記錄完整;制訂疫病監測方案,接受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疫病監測及監督檢查,對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丹毒、布氏桿菌病等進行監測;檢測出有規定疾病的,取消其無公害豬肉生產基地資格,若發現疫情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接受獸醫防疫機構指導,采取果斷措施控制、撲滅疫情,病死豬按GB16548-1996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有滅鼠、滅蚊、滅蠅等工作計劃和措施。
4、衛生。場內應制定嚴格完整的消毒制度和消毒程序,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消毒劑要選擇對人和豬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不會在豬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建立完整的消毒記錄;豬飲用水應符合NY5027-2001標準,并經常清洗消毒飲水設備;有糞尿處理設施,糞便經堆積發酵后用作農田肥料,豬場污水經發酵、沉淀后用作液體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