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蟹 NY/T84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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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檢驗分類
6.3.1 出廠(場)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場)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按本標準4.4的要求執行。
6.3.2 型式檢驗
下列情形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所檢驗項目按本標準中4.4、4.5、4.6的規定執行。
a)新建養殖場水產品捕獲時或首次從某海域捕獲的梭子蟹;
b)正常養殖時,每年至少一次的型式檢驗;
c)蟹養殖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及年度抽查的產品;
f)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4 判斷規則
感官檢驗項目應全部符合4.4條規定;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檢驗結果中有二項及二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
理化指標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檢驗結果中有二項指標不合格,則直接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
生物學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驗。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與貯存
7.1標志、標簽
7.1.1標志
每批產品應有綠色食品標志,按有關規定執行。
7.1.2標簽
標簽按GB7718的規定執行,標明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出廠(場)日期、批號和產品標準號。
7.2 包裝
按NY/T658的規定執行,注明標準號;活蟹可將蟹腹部朝下整齊排列于蒲包或網袋中,每包可裝蟹10kg~15kg,蒲包扎緊包口,網袋平放在簍中壓緊加蓋,貼上標識。
7.3 運輸
要求按等級分類,活蟹在低溫清潔的環境中裝運,保證鮮活。運輸工具在裝貨前應清洗、消毒,做到潔凈、無毒、無異味。運輸過程中,防溫度劇變、擠壓、劇烈震動,不得與有害物質混運,嚴防運輸污染。
7.4 貯存
活體出售,貯存于潔凈的環境中,也可在暫養池暫養,要防止有害物質的污染和損害。
2004-08-25發布 2004-09-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