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蛋與蛋制品 NY/T 754—2003
最近更新: | 人氣: 16624
在成品庫中每組產品中隨機抽取足夠樣品供檢驗。
6.3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前,生產企業均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內容包括包裝、標簽、標志、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指標幾方面,檢驗檢疫合格并附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時;
b) 正式生產后,產品原料、工芑、配方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 有關各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需促裁時。
6.5 判定規則
6.5.1 產品的感官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為缺陷項,其它指標不符合標準為關鍵項,缺陷項兩項或關鍵項一項,判為不合格產品。
6.5.2 受檢樣品的缺陷項目檢驗不合格時,允許按6.2的規定重新加倍抽取樣品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關鍵項目檢驗不合格時,受檢企業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經主管部門同意,允許重新抽樣復檢。
7 標志、標簽
7.1 標志
產品的銷售和運輸包裝上都應在明顯位置標注綠色食品標志,儲運圖示標志按GB/T191執行。
7.2 標簽
產品的標簽應符合GB7718規定。
8 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包裝應符合NY/T658的規定。
8.2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具有防雨、防曬、防塵、控溫設施,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運輸中應輕裝、輕卸。
8.3 貯存
8.3.1 鮮蛋
鮮蛋的貯存環境應清潔衛生,有防鼠設施,無異味,無有毒有害物品。貯存冷庫溫度為-1℃~0℃,相對濕度保持在80%~90%。
8.3.2 再制蛋
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貯存,不應同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存,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保存期為3個月。
8.3.3 冰蛋制品
應貯存于-18℃以下的冷凍庫內,庫溫晝夜升降幅度不超過1℃。
8.3.4 干蛋制品
在常溫、干燥和有防潮設施處貯存。貯存庫房應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無蟲害及鼠害。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發潮、有異味的物品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