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味精 NY/T 105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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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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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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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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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理化指標有2項以上(包括2項)或任何1項感官和衛生指標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5 復驗
如有一項感官或理化指標不符合要求,可按6.3的規定重新加倍取樣檢驗,仍不符合規定時,則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標簽
產品的包裝上應標注綠色食品標志,具體標注辦法按綠色食品標志有關規定執行。產品包裝標簽應符合GB 7718 的規定。
8 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包裝
8.1.1 包裝應符合NY/T 658的有關規定。所有包裝材料應清潔、衛生、干燥、無毒、無異味,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包裝用聚乙烯塑料薄膜袋應符合GB 9687的要求,包裝紙箱應符合GB/T 6543的規定。不同品種、不同規格、不同等級的產品應分別包裝。
8.1.2 包裝袋應封口嚴密。
8.2 運輸
運輸工具、車輛應清潔、衛生、干燥,運輸過程中應遮蓋,防雨防曬。不應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8.3 貯存
貯存庫房應陰涼、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無蟲害及鼠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有異味的物品混存。產品存放應距墻壁、水管、暖氣管1m 以上,地面要有防潮隔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