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管理辦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9773
第十條 凡外包裝、名稱、商標發生變更的產品,須提前將變更情況報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實行年審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繼續推薦其產品的企業,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提出申請,未重新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被推薦的資格,原推薦證書過期作廢,企業不得再在原被推薦產品上繼續使用原包裝標簽。
第十二條 未經中心認定推薦或認定推薦有效期已過或未通過年審的產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其包裝標簽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推薦”等字樣或詞語,擅自使用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推薦產品資格的生產企業在推薦有效期內,應接受中心指定的檢測單位對其被推薦的產品進行質量抽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工作由中心統一進行,任何單位、組織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變相進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認定、推薦活動。
第十五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由中心統一印刷。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原《綠色食品推薦生產資料暫行辦法》及有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一條 “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食品。
為了確保生產綠色食品所用生產資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綠色食品的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簡稱“中心”)認定,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被正式推薦用于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分為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和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推薦用于所有綠色食品生產,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僅推薦用于A級綠色食品生產。
第三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涵蓋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或預混料)、獸藥、包裝材料、其它相關生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