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
最近更新: | 人氣: 8955
(四)產品檢驗
1.產品抽樣由認證執行機構人員于工廠抽樣。
2.抽樣檢驗未通過者,由認證執行機構以書面通知改善,申請廠商應于改善后提出改善報告書,經認證執行機構確認改善完成后,方得申請復驗,惟復驗以一次為限。
3.復驗未通過者,于申請案駁回通知文到三個月后始得重新申請,且應由資料審查重新辦理。
4.產品之抽樣與檢驗費用依認證執行機構之既定收費標準酌收工本費,并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代收轉付。
5.取樣數量
以申請認證產品每單位包裝凈重為依據:200公斤以下者抽10件,201至500公斤者7件,超過500公斤者抽5件。
6.新增產品
申請新增產品認證事宜,應備齊相關資料報請認證執行機構辦理資料審查及產品檢驗。
7.產品檢驗項目
(1)各類產品之檢驗項目由食品GMP技術委員會訂定。
(2)產品標示應與其內容物相符,其標示方法并應符合食品GMP通(專)則之相關規定。
(五)確認
1.申請認證工廠于通過現場評核及產品檢驗,并將認證產品之包裝標示樣稿送請認證執行機構核備后,由認證執行機構編定認證產品編號,并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推行委員會確認。
2.前款所稱認證產品編號共有九碼,前二碼為認證產品類別,第三碼至第五碼為認證工廠序號,后四碼為產品序號。
3.認證執行機構應將推行委員會確認結果逐案函知推廣宣導執行機構,并副知推行委員會及申請認證工廠。
(六)簽約
1.推廣宣導執行機構于接獲認證執行機構通知申請認證工廠通過確認函后,應函請申請認證工廠于一個月內辦妥認證合約書簽約手續;申請認證工廠逾期視同放棄認證資格。
2.食品GMP認證工廠申請新增產品認證,應徑向認證執行機構申辦,經產品檢驗合格及確認產品標示后,函請推廣宣導執行機構辦理簽約手續,并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逐案報請推行委員會備查。
3.新增認證工廠或產品,于辦妥簽約手續后,應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函請推行委員會備查,并副知認證執行機構。
(七)授證
申請食品GMP認證工廠于完成簽約手續后,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代理推行委員會核發「食品GMP認證書」。
(八)追蹤管理
認證工廠應于簽約日起,依據「食品GMP追蹤管理要點」接受認證執行機構之追蹤查驗。依認證工廠之追蹤結果,得按食品GMP推行方案及本規章之相關規定,對表現績優者予以適當鼓勵;對嚴重違規者,得予取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