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協議包括序言、9個條款和1個附件。其宗旨是通過取消有關關稅和盡最大可能減少或消除有關限制性因素,以實現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設備的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這些限制性因素包括技術壁壘,在發展、生產和銷售民用航空器方面因政府支持而產生的不利影響(盡管政府支持本身并不是上述產品貿易中的一種干擾因素),以及在民用航空器進出口方面設立不符合總協定規定的數量限制,許可證要求等貿易限制措施。為此,協議規定,東京回合達成的《關于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守則》同樣適用于民用航空器貿易。在進口貿易限制方面,協議并不禁止簽字國實行符合總協定規定的進口管制或許可證制度。協議對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設備也作了規定,強調應考慮商業和技術因素,在考慮了價格的競爭性,產品質量和交貨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采購,而不應當在供應者之間實行差別待遇。
根據協議設立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將監督和審查協議的執行情況,有關協議的爭端適用總協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及1979年通知、協商、爭端解決和監督諒解協議!舴磧A銷守則該守則正式名稱為“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它取代了肯尼迪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守則,實際上是總協定第六條關于反傾銷部分的實施細則。整個守則由3大部分、16個條款和1個附錄組成!舻谝徊糠职13個條款,是協議的核心部分,對傾銷和反傾銷有關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傾銷的定義、如何確定傾銷和損害的存在、“國內工業”的定義、反傾銷調查行動的開始及進行、證據問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征收和期限、臨時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的追溯力、代表第三國采取的反傾銷行動以及發展中國家條款。
(1)傾銷的定義是:“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流通領域!闭r格, 是指“供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眳f議對如何進行價格比較作了規定。
(2)在確定產品傾銷對進口國國內工業是否造成損害時,必須考慮到傾銷的進口貨對進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的影響以及由于這種進口貨而對國內此種產品生產者造成的影響。
(3)國內工業,是指“生產相同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總體,或這些產品的合計總量占國內該類產品總產量的大多數的國內生產者!
(4)價格承諾,是指出口商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銷售產品的一種保證。它可以是出口商主動提出,也可以由進口國提議,但它必須在進口國在受到受影響的工業或代表受影響的工業提交的書面要求開始傾銷調查后才可以成立。進口國不得強迫出口商作出這種保證,它也可以不接受這種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