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碳酸飲料(汽水)類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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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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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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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溶性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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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氧化碳氣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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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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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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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總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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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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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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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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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11
山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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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糖精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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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13
甜蜜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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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著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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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15
菌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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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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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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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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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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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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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1
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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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2
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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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3
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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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4
抗壞血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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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5
硫胺素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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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6
核黃素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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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27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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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其所執行產品標準的規定:1.執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飲料產品,果汁型產品必須標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產品必須標明“果味”標志,可樂型必須標明酸味劑的名稱,低熱量型必須標明甜味劑的名稱、熱值。2.運動飲料產品標簽還應符合GB13432的規定,標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種營養素含量,果汁類運動飲料應標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類和含乳類運動飲料應標明蛋白質含量。八、抽樣方法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若企業同時生產碳酸飲料(汽水)和充氣運動飲料,則每類產品應抽查一個品種。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規定,在2002年底前淘汰每分鐘生產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飲料生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