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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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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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指標:≤5.0mg/kg
8
六六六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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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9
滴滴涕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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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10
三氯殺螨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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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11
氰戊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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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葉類;限量指標:≤0.5mg/kg
12
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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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以SO2計):≤0.5g/kg。
13
敵敵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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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0.2mg/kg。
14
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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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1.0mg/kg。
15
執行標準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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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國家禁用農藥從其規定;2、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每年對有“*”號標記的項目至少檢驗2次。八、抽樣方法按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種類,每一種類均需抽取其主導產品進行檢驗。同一樣品種,同一生產場地,使用不同注冊商標的不重復抽取。在企業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抽樣基數不得小于5Kg(以凈含量計)。所抽樣品應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級、包裝規格和凈含量,品質一致,并在同一地點、同一期間內加工包裝的產品。隨機抽取600g樣品,抽取的樣品應迅速分裝于兩個樣罐或樣袋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用,1份備用。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的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樣品應做好防潮、防壓、防曬等工作。九、其他要求本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