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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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裝企業要求。對分裝加工食醋的企業,應具有同產品相適應的加工分裝設備。其他各項按照《食醋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5-1)進行審查。其分裝的產品(半成品)來源于國內的,必須具有產品供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明;產品來源于境外的,必須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
十二、現場審查。企業所在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于審查前10個工作日通知企業。審查組于審查前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人員及工作計劃表》(附件5-4)。現場審查時應按照《食醋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5-1)進行審查,做好審查記錄,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結論匯總表》(附件5-2)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報告》(附件5-3),并請企業認真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見附件5-5)。
十三、抽樣。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應在企業成品庫內抽樣,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隨機抽取12瓶(袋),樣品分成兩份,每份樣品為6瓶(袋)。樣品確認無誤后,填寫《產品抽樣單》(見附件5-6 )一式3份。抽樣單1份同樣品一起送檢驗機構,1份留企業,1份送質量技術監督局。包裝樣品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包裝好的檢驗用及備用樣品,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送檢驗機構檢驗。
十四、檢驗。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樣品后,應首先檢查樣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檢驗單位將樣品退回企業,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
檢驗機構應依據相應標準組織對產品進行檢驗,在收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3份,1份留檢驗機構,1份送企業,1份送相關質量技術監督局。
檢驗單位有責任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十五、檢驗項目。發證檢驗項目按附件5-7中列出的發證檢驗項目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項目(見附件5-7)。出廠檢驗按附件5-7中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兩次檢驗。
十六、委托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自檢的企業,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有相關產品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企業的生產批,由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確定。企業應與檢驗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規定如何組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