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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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抽樣。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的同時,按照GB5491-1985《糧食、油料檢驗 扦樣、分樣法》標準的要求抽樣并封樣,填寫《產品抽樣單》(見附件2-6)一式3份。包裝樣品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包裝好的檢驗用及備用樣品,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或審查組送檢驗機構檢驗。
十四、檢驗。檢驗機構收到企業的樣品后,應首先檢查樣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檢驗機構應將樣品退回企業,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
檢驗機構應依據抽樣單的要求并按照相應標準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出具檢驗報告一式3份。檢驗機構、生產企業、質量技術監督局各1份。
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十五、檢驗項目。發證的檢驗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發證檢驗項目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的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監督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兩次檢驗。
十六、委托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檢驗的企業,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有相關產品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企業的生產批,由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確定。企業應與檢驗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規定如何組成生產批、檢驗完成時限、依據標準和方法、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十七、加嚴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在定期監督檢查、年審、換證復查監督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產品進行加嚴檢驗,并書面通知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成具備發證檢驗或定期監督檢驗資格的質檢機構,在30日內隨機抽取3個批次產品(1個批次產品為同班次,或同生產日期的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3批次產品檢驗均合格后不再進行加嚴檢驗。
十八、嚴重質量問題是指大米產品質量不符合GB2715-1981《糧食衛生標準》的規定。
十九、本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實施無證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