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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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方可承擔食品法定檢驗和委托檢驗任務。
第三十七條 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統一公布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
第三十八條 承擔食品檢驗和抽樣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抽樣和檢驗。
第五章 食品質量安全標志
第三十九條 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條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是質量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 Safety縮寫“QS”表示。
第四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以下簡稱“QS標志”)的式樣(見附件)。
第四十二條 企業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表明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出廠食品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加印(貼) QS標志。
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四十三條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四十四條 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檢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四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陳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原材料、添加劑及包裝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其在采購食品原材料時,是否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