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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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產企業提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并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有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受生產企業委托,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申請境外醫療器械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指定機構作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托中國境內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機構或者委托其在華機構承擔醫療器械售后服務。 第七條 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應當有適用的產品標準,可以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制定注冊產品標準,但是注冊產品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注冊產品標準應當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要求編制。 第八條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產條件或者相關質量體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