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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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生產和經營農作物種子、獸用疫苗的若干規定》,加強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生產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獲農業部頒發的新獸藥證書的省級以上農業科研、教學單位,不包括現有的生物藥品廠生產車間。
第三條 建立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的單位,必須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提出申請,并附廠房設計、設備、檢驗儀器、人員等方面的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對其資格及材料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轉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審核。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動工興建。
土建及儀器設備安裝完成后,先由省畜牧廳(局)預驗收,對預驗收合格的,再由部畜牧獸醫司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建立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的單位憑《獸藥生產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條 生產車間生產負責人應由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稱并熟悉生物制品生產的人員擔任。從事生產的工人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過有關生物制品生產方面的技術培訓。
第五條 生物制品生產車間應設質量檢驗室,質量檢驗室負責人及質檢人員應由獸醫專業或微生物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的人員擔任,經過生物制品生產及檢驗專業培訓,并取得中國獸藥監察所發給的考試合格證書,方可從事質檢工作。
質量檢驗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征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及中國獸藥監察所的同意。
第六條 生產車間應是單獨的區域,不得與任何教學科研用研究室(實驗室)混用。
第七條 生產車間的生產區和檢驗區要嚴格分開,檢驗區應根據生產品種配置避免互相混淆、交叉污染的專用實驗室。
第八條 生產區應根據不同的要求,劃分為一般生產區(十萬級)、控制區(一萬級)和潔凈區(一百級)。各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級別設置相應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緩沖間。
第九條 生產區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要分開,避免重復往返。
第十條 生產車間應有正常的水、電、氣供應系統和防塵、防蚊蠅昆蟲等設施,應有單獨的污水處理及防止散毒設施。
第十一條 廠房結構必須堅固,室內天花板、墻壁及地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縫和縫隙,不發塵不積塵,墻壁與天花板、地面的交接處應成弧型,易于清洗。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房應分別設置安全檢驗、免疫試驗和攻毒測毒動物室。各種動物應嚴格隔離飼養,確保防止互相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