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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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了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使公司在聘用、報酬、培訓、升遷、解聘等事項上不存在歧視行為,特制本規定。
二. 權責:
1. 管理部負責:制定和推行公司禁止歧視的政策,調查有關歧視方面的投訴并及時采
取糾正行動;
2. 各部門負責:宣導反歧視政策和執行反歧視規定的作業內容。
三. 定義:
歧視就是公司不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在決定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職、降職或退休等勞動事務時不是根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作出決定,而是根據種族、社會階段、國籍、宗教、殘疾、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和政府關系等方面的因素作出決定。
四. 管理內容:公司不得采用歧視或支持使用歧視,主要包括:
1. 公司的政策和守則要依照國家法律制定,不能存在歧視內容或行為;
2. 公司的日常運作程序包括:
a) 公司在招聘時:不分民族、種族、社會階層、性別、區域或國籍、政治歸屬等;
b) 錄用職工時:
u 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可拒絕錄用或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u 除國家規定的疾病不能上崗外,公司對殘疾人員經過體檢、考試合格均可錄用。
c) 工資報酬:實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d) 升職:所有在職員工,不分性別、級別、國籍表現突出者,經過考核合格,可
以晉升在更高的職位上工作。
e) 解職: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不得因是員工代表、政治歸屬
或年齡等原因借口解除在職員工。
3. 宗教信仰:公司員工宗教信仰自由,公司不強制也不歧視員工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
教,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4. 性騷擾:公司禁止在工場或辦公場合有性騷擾行為,包括性強迫、威脅、凌辱或剝削性等有關的語言、姿勢和身體的實際接觸。
5. 公司設立申訴信箱,申訴辦法參照《員工投訴管理辦法》。
接到申訴由管理部對申訴情況進行查證,如果情況屬實,情節輕微的對騷擾者進行教育,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具體參照《員工處罰細則》,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