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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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組建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 4.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應協助所有員工通過類似渠道獲取獨立、自由結社以及談判的權利。 4.3 公司應保證此類員工代表不受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5. 歧視 準則: 5.1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 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社會等級、國籍、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政治歸屬或年齡之上的歧視。 5.2 公司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和政治從屬需要的權利。 5.3 公司不能允許強迫性、虐待性或剝削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6. 懲戒性措施 準則: 6.1 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協迫以及言語侮辱。 7. 工作時間 準則: 7.1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正常的周工作時間應依循法律規定但無論如何不得經常超過48小時。員工在每七天周期中至少應有一天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雇員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 ,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 7.3 如公司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 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議,公司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議應符合7.1條有關規定(見上面規定) 。 8. 報酬 準則: 8.1 公司應保證在一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總能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并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并應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公司還應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待遇應用現金或支票,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 8.3 公司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和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 管理系統 準則: 政策 9.1 高層管理階層應制定公司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政策以確保該政策: a. 包括遵守本標準所有規定的承諾 ;b. 包括遵守國家及其它適用法律,遵守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尊重國際條例及其解釋(如本標準第二節所列)的承諾 c. 包括不斷改進工作的承諾;d. 被有效地紀錄、實施、維持、傳達并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包括董事、經理、監察以及非管理類人員, 無論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