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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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范圍可分為:企業內層社會責任和企業外層社會責任
所謂企業內層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企業內部的投資者、雇員、客戶、當地社會區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外層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政府、國內機構、社會團體、媒體、貿易機構、競爭者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二、 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背景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起源于歐洲,在早期企業組織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單位,利潤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題,它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去完成本應由政府或社會完成的工作,其行為只要不違法,以何種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潤都無可厚非。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認為,企業不采用欺騙和舞弊等手段實現它的收益目標,就是為整個社會謀求了最大的利益。、這種過份狹窄的企業經營目標,雖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但各種社會公害也相伴而來。如嚴重環境污染,損害消費者利危害企業雇員安全及影響雇員健康,社會貧富懸殊等等,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這就使西方國家政府及社會公眾不得不開始重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問題,即要求企業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企業職工、消費者、社會公眾及國家的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等社會責任,將企業的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統一起來。
三、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 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1.社會利益一體化之必然:就企業生存目的而言,不能簡單地說它是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實體,是為謀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存在著的經濟組織。這種傳統的企業經營理念應當摒棄。企業需要以其特有的組織形式立足社會,攫取更多更高的利潤,但這不是企業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其主要目的。我們知道,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從簡單協作到工廠手工業,再到機器大工業的變化發展,企業的組織形式相應經歷了從獨資企業到合伙企業,再到公司的發展演變過程,在這一發展過程中,企業就不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它為國家原始資本的積累服務,為國民貿易交往的便利服務,它一開始就背負著沉重的歷史使命和社會重任。1600年,經英國女王特許成立的東印度公司就是適例。同樣是經女王特許的(1711年)的南海公司,由于其違規違法操作引發“南海泡沫”事件,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英國法制史專家霍茲活斯總結這一事件指出:當時形勢所真正需要的立法是使合股公司更易取得法人資格,并且防止公司設立及管理人員的欺詐行為,從而保護股東及社會利益。這也說明,企業自其成立至其正式運作,都一直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社會需要企業,因為它不是僅是先進的生產方式的必然——該組織的出現人們無法抗拒,更重要在于企業能以其獨特的組織結構和先進的運營方式,創造著前所未有的成果——高度的經濟與社會雙重效益。國家進步、社會繁榮與企業效益的正當發揮著內在聯系,企業天然負有服務國家與社會的重任。另一方面,離開了國家的支持和社會的認可,無論是經濟的,還是政治的,企業將無發展的空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與國家和社會同步的,國家、社會整體利益實質蘊含著企業個體利益。企業如果盡可能多的分擔國家與社會責任,就能有效地營造出自己賴以生存、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觀空間,自己的成長才有了更多的切實保障。若企業行為將可能損及國家與社會利益,應迅速停止,或采取有效的防范補救措施。可見,企業承擔履行社會責任,本質就是社會利益一體化的外在反映,并非是企業的一種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