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非歧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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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SA 8000對非歧視的規定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 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社會等級、國籍、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或政治歸屬之上的歧視。
公司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和政治從屬需要的權利。
公司不能允許強迫性、虐待性或剝削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