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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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2 噪聲和振動的控制在發生源控制的基礎上,對廠房的設計和設備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5.2.3.13 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修筑隔振溝。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車間墻體應加厚。為減輕噪聲和振動的產生和傳播,設置隔聲室以阻斷噪聲的傳播。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5.2.3.14 燥聲強度超過GBJ87要求的廠房,其內墻、頂棚應設計安裝吸聲層。
5.2.4 防非電離輻射(射頻輻射)
5.2.4.1 生產工藝過程有可能產生微波或高頻電磁場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止電磁輻射能的泄漏措施。
5.2.4.2 工作地點微波(300MHz~300GHz)電磁輻射強度不應超過表11規定的限值。
表11 工作地點微波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波 型
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日總計量(μw/cm2)
連續波
50
400
脈沖波
固定輻射
25
200
非固定輻射
500
4000
工作日接觸連續波時間小于8小時可按下述公式計算:
Pd=400/t
Pd:容許輻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接觸輻射時間(小時)
工作日接觸脈沖波時間小于8小時,容許輻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計算:
Pd=20O/t
5.2.4.3 短時間接觸時衛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時需要使用個體防護用具。
5.2.4.4 高頻電磁輻射(頻率30MHZ—300MHZ)工作地點輻射強度衛生限值不應超過表12的規定:
表12 高頻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波型
日接觸時間(h)
功率密度
mw/cm2
v/m
連續波
8
0.05
14
4
0.10
19
脈沖波
8
0.025
10
4
0.05
14
5.2.4.5 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5.2.5 工頻超高壓電場的防護
5.2.5.1 產生工頻超高壓電場的設備應有必要的防護措施。
5.2.5.2 產生工頻超高壓電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生活、工作區保持一定的距離。達到上述地區的電場強度不應超過1kv/m。
5.2.5.3 從事工頻高壓電作業場所的電場強度不應超過5kv/m。
5.2.5.4 超高壓輸電設備,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應當用屏蔽網、罩等設備遮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