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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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
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
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會保險
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
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制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
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