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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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內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