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人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就業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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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和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罰款具體項目標準為: 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