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人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就業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近更新: | 人氣: 13944
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一)對單位使用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二)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數次、長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數次出具假證明的,加重罰款三倍。 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