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I綱領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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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斷定每月最高工作時數。每月加班工作時數應當不超過法律和公司政策文件所規定的。如果沒有法定每月工作時數上限,則本條不適用。
2.7 員工在每七天內有權休假一天。如果當地法律容許,本條不禁止工人在休息日自愿加班工作。
2.8 員工身體有病不適,應當獲準病休。員工因病缺勤,合理做法是提交醫生簽發的便條,以資證明。
2.9 工人輪班工作,預期獲準每班享有一段足夠的主餐用膳時間。在正常的情況下,足夠的用餐時間是30分鐘;短于30分鐘的,廠方應當進一步解釋。預期工人獲準享有為如廁和喝水而設的私人小息時間。
第3.0條 工資與補償
3.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當地法規中關于最低工資和工作補償的規定。工廠至低限度應當以當地法規所定的法定最低工資為最低工資。記錄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定最低工資。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于工資和補償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記錄文件的發布日期。把政策所容許的工資和補償跟當地法律規定的工資和補償加以比較,以核定政策所容許的工資和補償是否符合標準的法律規定。把兩者記錄下來,以資參考。
3.2 關于工資和補償的公司政策和/或程序應當有當地語言版本,并公開張貼和/或可供員工查閱。
3.3 由工廠發放的工資和補償應當符合當地關于常班工作和加班工作的法律規定。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生效日期應當同工資和補償的發放記錄互相比較,以保證所記錄的資料在時間上是有效的。如果用計件工資率計付工資,員工的工資至低限度必須相等于按照正常最低工資率計算的工資。記錄現時的最低工資率。確定加班工作是否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在哪幾天加班。記錄有關細節。
3.4 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額應當依法代扣代繳。代扣代繳額應當悉數代繳到有關機構。代扣代繳項目可以包括例如稅款、退休金供款、養老金供款等等。
3.5 凡需要從工資中代扣代繳指定金額的和需要從工資中作其他扣減的,有關情況均應在員工受雇之前告知員工。查閱員工合同,核驗員工收閱和/或知悉工廠有關政策文件的簽認記錄,便可得知工廠是否已把這些情況告知員工。工廠的政策應當以當地法律規定為最低標準。
3.6 從工資扣減膳食住宿費必須是法律上容許的,而且必須是合理的。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下,收取膳食住宿費超過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和獎金)50%的,應加以徹查。
3.7 公司給員工提供例如工人防護用品、制服、員工廠證等等物品,不得收取押金。如果員工遺失廠證或制服,或遺失其他物品而需要補領的,可以向有關有關收回重置費,但重置費不可超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