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產品認證(CE)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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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嘲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兩字,是從法語“Communate Europpene”縮寫而成,是歐洲共同體的意思。歐洲共同體后來演變成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 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志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符合歐洲(要求))。CE認證的主要步驟 (1) 設計產品使符合相關產品安全標準之規定。 (2) 建立技術資料(TCF)。(即為確認該產品已符合CE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具體資料) (3) 實施品保制度。 (4) 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某些特定產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后方可貼附CE標識) (5) 貼附CE標識。如何獲得“CE”標志 歐盟理事會于1985年批準的《新方法》決議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須附有合格評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標不僅是要消除貿易壁壘,還要提高投放市場產品的質量,而合格評定程序是確保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 1989年歐盟理事會批準的關于《全球合格評定方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全球方法〉)是對1985年《新方法》決議作的補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選擇了其他生產準則,可通過合格評定形式證明產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須由第三方進行測試或認證。《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綜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規定了控制歐洲單一市場中工業品合格評定的原則和目標,還規定了在技術協調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方法及“CE”標志的原則。理事會93/465/EEC《關于合格評定各階段程序及加貼和使用旨在用于技術協調指令的“CE”合格標志的規則》中,提出了技術協調指令中采用合格評定的指導方針,即合格評定的目標應使政府當局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別是符合用戶及消費者的衛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評定可細分為8種基本模式,即生產內部控制、EEC型式檢驗、符合型式要求、生產質量保證、產品質量保證、產品驗證、單件驗證及正式質量保證。這些不同的模式結合在一起可形成一個完整的程序。每個新方法指令中都規定了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的范圍和內容。通常情況下,合格評定程序在設計和生產階段發揮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產階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設計和生產階段兩個階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其產品合格。產品符合協調標準或經過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即可加貼“CE”標志。 合格評定活動是由指定機構完成,其首要任務就是依據指令中規定的基本要求進行合格評定,以保證加貼“CE”標志的產品符合相關指令中的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