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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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對公司所有獲得3C認證產品的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有效控制,確保認證證書和標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未經認證的產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粘貼認證標志;確保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使用認證標志。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獲得3C認證產品的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管理和使用。
3. 相關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啟用CCCF強制性消防產品認證標志的通知,中消認秘[2002]109號。
3.2 CNCA-09C-046:2001消防類產品強制性實施規則 噴水滅火系統產品。
3.3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制性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3.4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4. 職責
4.1 品質部負責認證標志的購買以及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保管、發放、以及日常監督管理,確保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4.2 生產部負責粘貼認證標志并對認證標志的使用進行記錄和統計。
4.3 技術部負責公司認證標志的模壓設計。
5. 工作程序
5.1 “3C”標志的購買
5.1.1品質部根據認證標志的庫存情況,結合本廠實際生產需要,填寫《購買標志申請書》報總經理批準后,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并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5.1.2技術部按《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產品特點設計標志模壓圖樣,模壓標志須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CC認證標志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制作。
5.1.3品質部應在每年的1月20號前向認證機構報告上年度“3C”標志使用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的認證標志領取計劃。
5.2 “3C”標志的使用
5.2.1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必須是經檢驗員檢驗合格的出廠產品。
5.2.2生產部根據產品合格數,領用相應數量的認證標志并做好標志使用情況記錄。
5.2.3生產部控制不合格品和未經認證的產品不粘貼認證標志。
5.2.4認證標志粘貼位置
5.2.4.1 灑水噴頭粘貼在框架上或模壓在濺水盤上。
5.2.4.2 濕式報警閥粘貼在閥蓋上。
5.2.4.3 水流指示器和壓力開關粘貼在殼體上。
5.3 “3C”證書的使用
5.3.1 獲得“3C”證書的產品在銷售時,可向客戶提供“3C”證書復印件。
5.3.2 “3C”證書復印件須由品質部加蓋“產品檢驗專用章”方可使用。
5.3.3 “3C”證書的領用必須如實填寫《“3C”證書領用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