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進入歐盟的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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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志,進入歐盟的護照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對于歐盟通過的技術標準接軌指令的產品必須佩帶歐盟CE標志.至今,歐盟市場已執行以下技術標準接軌指令:
(1)簡單加壓容器(歐盟404/87指令);
(2)玩具安全(歐盟378/88指令);
(3)建筑產品(歐盟106/89指令);
(4)兼容家用電子產品(歐盟336/89指令);
(5)機械安全(歐盟392/89指令);
(6)個人保護設備(歐盟686/89指令);
(7)非自動衡器(歐盟384/90指令);
(8)煤氣用具(歐盟396/90指令);
(9)拆卸式醫療器械(對歐盟385/90指令的補充);
(10)活動式機械和升降設備(對歐盟392/89指令的修改);
(11)通訊終端設備(歐盟263/91指令);
(12)節能鍋爐(歐盟42/92指令)
加貼“CE”標志的相關要求
“CE”標志無處不在,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必須加貼“CE”標志。所有從其他國家進口的使用過的產品及所有經過重大修改的產品(可視為新產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貼“CE”標志;“CE”標志必須加貼在顯要位置上;“CE”標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CE”標志取代各成員國的符合標志,它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唯一標志。
如何獲得“CE”標志
1989年歐盟理事會批準的關于《全球合格評定方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全球方法》)是對1985年《新方法》決議作的補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選擇了其他生產準則,可通過合格評定形式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但必須由第三方進行測試或認證。《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綜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規定了控制歐洲單一市場中工業品合格評定的原則和目標,還規定了在技術協調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方法及“CE”標志的原則。理事會93/465/EEC《關于合格評定各階段程序及加貼和使用旨在用于技術協調指令的“CE”合格標志的規則》中,提出了技術協調指令中采用合格評定的指導方針,即合格評定的目標應使政府當局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別是符合用戶及消費者的衛生和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