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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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危險物品、場所和設備
國家對于危險物品,場所和設備有具體的安全法規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在緊急情況搶救、安全疏散的設施和預案;工作場所應設置安全標簽和報警裝置,危險作業場所和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維修單位應進行安全訐價和安全資格認可。
4.1化學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
4.1.1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生產化學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并應經過包裝監督檢驗機構的測試或檢查。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嚴格用火管理制度。生產、使用化學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盛裝化學
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生產化學物品的裝置,應當密閉,并設有必要的防爆,泄壓設施。生產有毒物品應當設有監測、報警、自動聯鎖、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業衛生設施。
4.1.2化學危險物品儲存
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經銷商店,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按當地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規定存放。交通運輸部門的車站、碼頭,要修建專用倉庫儲存化學危險物品。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儲存化學物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并不得超量儲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溫、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氣體、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4)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水措施。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