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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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審查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頒布。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按照證書中規定的范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地點的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開展評價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之前,編制的評價方案、提要或編寫的評價大綱需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包括評價審查費用)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確定,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
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支出。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處理工藝流程、預期效果;對資源開發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概預算等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較大改變時,報審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適時地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修整和復原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達到的標準。經驗收合格并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對上述文件分別在二個月、一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內予以批復或簽署意見。逾期不批復或未簽署意見的,可視其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特殊性質或特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間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審查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對建設單位及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