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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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并逐步實現其規范化。
第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含綜合
統計資料和專業統計資料),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應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調用和移交環境統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