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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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環保局令第17號 1995年6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
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資源開發及其保護、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系統自身建設以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事項。
第三條 中央和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報送環境統計資料。不得報送不真實的環境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環境統計資料。
第四條 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
中央和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在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統
計)指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將環境統計事業的發展納入環境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統計隊伍建設,培養環境統計人才,提高環境統計工作水平。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及設備,建立健全本部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統計任務及實際情況,安排環境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預測、統計專用技術裝備和其他統計業務所需經費。統計業務經費應納入行政事業費、科研經費和自身建設經費計劃,不足部分用其他方法予以補助。
第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檢查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阻撓。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統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環境統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