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2
最近更新: | 人氣: 10394
第三十六條 投訴時應報書面申請書,申訴書內容包括投訴的理由、意見、要求及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 申訴調查工作一般由認證委員會申訴監理部組織進行。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認證委員會作出處理意見。
對處理不服者可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八條 處理申訴所需要費用(如檢驗費、咨詢費、旅差費等)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認證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從申請認證企業收取,具體收費辦法、金額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3(價費字)56號文關于發布《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申請費、現場檢查費、產品檢驗費由認證委員會視實際工作情況分別撥給相應的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