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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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環境保護局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計劃的編制、實施和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計劃管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計劃是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計劃期內要實現的環境目標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體體現。制定和實施環境保護計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環境保護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綜合平衡,發揮計劃的指導和宏觀調控作用,強化環境管理,推動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環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環境保護計劃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四級管理。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境保護計劃的編制、參與國民經濟綜合平衡、下達和檢查等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計劃建議,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計劃的落實和具體執行;各有關部門根據計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計劃。
第五條 環境保護計劃內容包括:城市環境質量控制計劃;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計劃;自然生態保護計劃以及其他有關的計劃。環境保護計劃的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期相同,分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計劃以宏觀指導為主,計劃的內容、指標體系和編報的格式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制定;地方環境保護計劃除應包括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的內容外,還應包括相關的環境治理和建設項目,并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加必要的內容和指標。
各級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計劃可根據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保護計劃的內
容,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加必要的內容和指標。
第七條 編制和實施環境保護計劃應符合以下政策和原則:
1.堅持環境保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
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2.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環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
3.與城市、區域、流域環境規劃相銜接,并做好五年環境保護計劃與年度環境保護計
劃的銜接。
4.與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緊密結合,并以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作為實施
環境保護計劃的重要手段。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編制依照以下程序:
1.國家環境保護計劃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環境保護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環境保護計劃草案,報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并抄報國家環境保護局。計劃單列市的環境保護計劃同時抄報省計劃部門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