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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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2號 1993年11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為了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鼓勵采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環境保護實用技術,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同國家經濟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現實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保護技術。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國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篩選、評價和推廣;
(二)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
(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網絡,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
(四)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推廣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篩選與評價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編制并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薦指南。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二)已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用實例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連續正常運行時間;
(三)技術輻射力強,覆蓋面廣,可廣泛推廣應用;
(四)對實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或防治污染源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五)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行業發展目標。
第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由技術依托單位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環境保護機構審核,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設立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篩選與評審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
第二章 計劃編制與實施
第九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編制并發布推廣計劃。
列入推廣計劃的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于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可以強制推廣使用。
確定強制推廣技術項目時,必須考慮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經過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認可,按程序報批,并應嚴格控制其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