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最近更新: | 人氣: 11520
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1991年2月22日 國家環境保護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污染源監測是污染源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區域排污狀況和排污趨勢的手段,其監測結果和資料是執行環保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 工業污染源監測包括排污監測、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效果監測、“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糾紛仲裁監測等。
第四條 工業污染源監測按統一技術規范,采取以工業部門監測、排污企業的申報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監測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領導所轄區域內的工業污染源監測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對所轄區域內工業污染源實施監督性監測和監測技術管理的機構,行使環保部門所賦予的監督權力,其監測結果是執法、監督管理和排污收費的依據。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應設置具體負責工業污染源監測和監測業務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崗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應有分管該項工作的科室,直轄市和省轄市環境監測站設置工業污染源監督監測室,縣(區)或縣級市環境監測站設置工業污染源監督監測組(或崗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和處理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性監測,掌握所轄區域內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和動態數據庫,負責對各部門、企業環境監測站(化驗室)進行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 工業交通部門所設置的環境監測站是對本部門工業污染源實施監測和監測業務管理的機構,行使本部門所賦予的監督權利。負責對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的排污和處理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掌握本系統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參加本系統重大污染事故調查;負責對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監測站(化驗室)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會同環保部門監測站組織對本系統監測站(化驗室)的業務考核,為本部門所屬單位執行環保法規、標準,加強環境管理和生產管理服務。
第九條 各企業所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化驗室)負責對本單位的排污和處理設施運轉進行定期檢測,掌握本單位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為本單位遵守各項環境法規和標準,執行排污申報制度和加強生產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