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環境管理辦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8576
(一)放射環境管理是指為防治核設施、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污染環境所進行的環境管理。
(二)核設施是指核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生產堆、動力堆、研究堆等有裂變反應堆的設施,臨界裝置,核聚變試驗裝置,從核燃料開采到后處理的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武器生產及試驗設備,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高能加速器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應用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進行生產、科研、教學和醫療等活動。
(四)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是指某種礦石或礦砂資源中,除了含所需的礦用成分外,同時伴生有高于規定水平的天然放射性物質。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